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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四大恶行伤德:踹寡妇门,断绝香火,挖人祖坟

人间四大恶行伤德:踹寡妇门,断绝香火,挖人祖坟

人间四大恶行伤德:踹寡妇门,断绝香火,挖人祖坟

人间四大恶行伤德:踹寡妇门,断绝香火,挖人祖坟,不留儿孙,吃月子奶,不过三代,打瞎骂聋,来生必遭报应,挖人祖坟,是最遭报应的伤德之事,关于东北新城挖掘古墓事情,作为石氏家族后代,严重谴责有关单位的粗暴行为开棺。

我们会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特发出以下声音,希望政府部门解决:

第一条:我们积极支持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支持政府开发龙湖公园的项目,有利于民,我们积极支持!

第二条:挖掘石姓先祖墓地的时候,做为一个传统的国度,风俗习惯必须遵循,在挖掘之前没有半个烧香烧纸拜祭的行为,这对先人极其不敬,我们极其愤怒,更在有关媒体报道之后,宿松某单位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粗暴开棺,考证陪葬物品,让先祖在暴晒在太阳之下,暴露死骨,犯了民间大忌,(应在民间风俗下,告知石氏后人,选定吉日,棺材上空搭起阴棚癸山丁丑未向坟墓,进行烧香祭拜仪式下可以开棺)

第三条:挖掘的先祖才一百多年,有后人在世,不是什么无主古墓,粗暴挖掘开棺,对先人积其不敬,对后人积基不敬,对自己也不负责,挖人祖坟,有伤阴德,常言道,积阴德于冥冥之中,是儿孙大福,你们不怕报应吗?

第四条:我们会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严肃控告追究有关部门开棺侮辱尸体罪的刑事责任。

我们积极支持龙湖公园的开发建设,我们石氏家族的诉求,希望政府部门给我们答复以下几个问题:

1:本墓四棺三个都是近代名人,恳求政府能够在建公园的时候,不破坏宿松县大局规划,不破坏公园风景规划,恢复修建墓地,做为一个公园的风景标致,我们石氏后人可以全部出资,可以出力。

2:追究有关部门的侮辱尸体罪,

3:对本宗棺本的合理安排,时间和计划

全体石氏家族宗亲

(视频)

墓主身份说明

龙湖公园出土的石氏古墓群,通过考证发现其墓主是:

之琮:(26)述幼子,字礼苍,号翰亭,监生,候选州吏目,加捐布政司理问癸山丁丑未向坟墓,授儒林郎,诰封奉直大夫翰林院编修加三级有诰轴。生于清雍正乙卯五月二十九日亥时,卒于清嘉庆壬申五月十七日戌时,改葬邑小东关外五里庄长岭岗桂家枫罗屋,地形起山月,甲庚兼卯酉向,有碑。妣杨氏,国学生颖长女,例封安人,诰赠太宜人,生于清雍正辛亥八月二十七日寅时,卒于清嘉庆辛酉四月初十日巳时,葬湖北黄梅县西乡考田镇茅栗尖,地形仰天螺,内酉山卯向,外庚甲兼酉卯。子四:铭功、葆真、纪常、葆元。以次子葆真承胞兄之璋为嗣。女三:长适监生张兴运子隆弼,旌表节孝建坊并建好善乐施坊,次适监生罗先淙,幼适监生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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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功:(75)之琮长子,字慕超,号守斋,庠生,治书,晋赠武略佐骑尉。生于清乾隆丁丑正月十一日巳时,卒于清乾隆戊戌正月六日未时,葬桂家枫屋基内,居父翰亭公墓左,甲庚兼卯酉向,有墓。妣张氏,候选主簿怀瑾次女,晋赠安人,生于清乾隆戊寅四月一日亥时,卒于清乾隆甲辰四月二十六日巳时,葬新安庄发洪冲与效端公侧室蔡孺人合墓,居左,辛山乙向。子一,熠。立三弟纪常长子广业为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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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常:(77)之琮三子,字效端,号乐园,监生,候选盐大使,授修职郎,貤赠中议大夫翰林院检讨记闵御史加四级。生于清乾隆乙酉八月廿六日子时,卒于清乾隆癸丑六月初一日子时,改葬桂家枫罗屋基内,居父翰亭公墓右第一棺,内甲山庚向,外甲庚兼卯酉,石砌墓。妣余氏,太邑监生步云女,例封孺人,貤赠太淑人人间四大恶行伤德:踹寡妇门,断绝香火,挖人祖坟,生于清乾隆甲申三月二十五日亥时,卒于清乾隆丁未七月二十一日未时,葬长岭岗桂家枫树龙田内,地形侧水莲花,堆向子午兼癸丁,内壬山丙向。子二:广业、广誉。以长子广业承长兄铭功为嗣。副室蔡氏,生于清乾隆丁亥九月初二日辰时,卒于清乾隆甲寅五月初四日戌时,葬新安庄发洪冲,居墓超公妣张孺人墓右,辛山乙向。子四:东阁、文华、文名、異诞。俱幼殇,葬发洪冲坟山顶上,有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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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裀:绳竿次子(325),字孚中,名存庵,庠生,清同治甲子科举人,内阁中书加四级,诰封奉直大夫,晋赠中宪大夫法部审录司主政加四级,事迹见邑志文苑本传人间四大恶行伤德:踹寡妇门,断绝香火,挖人祖坟,生于清道光戊戌十二月二十一日酉时,卒于清同治壬申五月五日卯时癸山丁丑未向坟墓,葬长岭岗居高祖翰亭公墓右第三棺,甲庚兼卯酉向。妣怀宁姜氏,四川广安州知州凤仪女,诰封宜人,晋封恭人,生于清道光戊戌十二月二十五日巳时,卒于清同治壬申七月十一日未时,葬响堂屋旧基址,居娣李恭人墓左,甲庚兼卯酉向。立胞弟长祐次子秉甲为嗣。副室方氏,貤封太宜人,生于清咸丰癸丑二月四日辰时,卒于清宣统辛亥正月二十七日卯时,葬高家屋,申山寅向,旌表节孝,癸卯十一月建牌坊于庵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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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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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文名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本 罪 是选择性罪名 盗窃尸体罪 是指秘密窃取尸体 社会风尚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目录

1 概念介绍

2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

▪ 客观要件

▪ 主体要件

▪ 主观要件

3 司法解释

4 刑事责任

5 刑法规定

6 案例介绍

概念介绍编辑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构成要件编辑

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的行为。盗窃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任何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盗窃尸体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

所谓盗窃尸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的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这种秘密性主要是针对死者的亲属即遗属或尸体管理人等相关人员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转运出尸体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行为以尸体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这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毁坏: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毁坏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编辑

一、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

标签: 尸体 侮辱 盗窃 乾隆 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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